關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的公告2024—2025年
發布時間 | 2024-11-05 | 項目編號 | 點擊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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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邁縣 (略)
關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的公告(2024—2025年)
為加強我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行為,建立公平、規范、 (略) 場秩序,結合我縣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科學合理做好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布設和許可證發放,有效遏制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行為,做到安全管理和生態環保相統一、有效疏導與嚴格管控安全風險相結合,滿足人民對煙花爆竹產品的需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略) 令第455號)
(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 (略) 令第65號)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 (略) 令第93號)
(五)《國家安 (略) 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深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7〕97號)
(六)《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瓊安委辦〔2024〕29號)
二、布點原則
(一)《澄邁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2024年煙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劃定 (略) 內不得設立零售店(點)。金江鎮全域不得設零售店(點)。
(二)各鎮墟同一方位不得重復設點,相鄰零售店(點)間直線距離不得小于500米。 (略) 不設零售店(點)。
三、零售店(點)申請條件及規定
(一)申請經營(零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持證上崗(證件具體名稱為“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
2.零售店(點)實行專店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店(點)內無其他易燃物品或火種,零售場所 (略) 不應有明接頭,不應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4.零售店(點)的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
5.零售店(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 (略) 域;不應設置在軍 (略) 、文 (略) 等禁止燃放煙 (略) 域內;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 (略) 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如“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 (略) 下方。毗鄰其他建筑物時,其毗鄰墻體應為不燃材料墻體,且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規定,不得設置門窗和洞口。
6.零售店(點) (略) 、 (略) 、 (略) 場、文物古跡、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加氣站、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保持100米的最小允許距離;學校、幼兒園周邊直線延伸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零售店(點)。
7.零售店(點)應配備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
8.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制定并張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責任制應包括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和銷售人員、看護人員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現場管理、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報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煙花爆竹的查驗、拆箱、搬運、堆碼等安全要求。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零售店(點)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僅允許零售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的煙花爆竹。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對一次性購買超過10kg藥量的煙花爆竹購買者實行實名登記。
3.不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銷售、存放煙花爆竹,不應在店外擺放煙花爆竹。
4.不應在零售場所外30米范圍內燃放爆竹等地面類產品,不應在零售場所外80米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5.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6.零售店(點)內嚴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
7.煙花爆竹的堆放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米。
8.煙花爆竹不應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
9.煙花爆竹存放點應防水防潮。
10.零售店(點)須與澄邁縣 (略) 簽訂責任書。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2.根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實際使用面積確定最大允許存放量(詳見列表)。
零售場所使用面積(㎡) |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kg) |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箱) |
﹥25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四、其他事項
該方案由澄邁縣 (略) 負責解釋。
澄邁縣 (略) 辦公聯系電話 ?????0898-*
澄邁縣行政 (略) 窗口導辦臺電話0898-*
附件:《澄邁縣 (略) 關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 規劃布點的通知(202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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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